永福招商网 > 投资宝地 > 政策优惠 > 永福县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加大扶持新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永政发[2002]36号

永福县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加大扶持新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永政发[2002]36号

中共永福县委员会  永福县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2]36号

      一、简化审批、登记注册程序
      (一)取消审批事项。
     对不需要县政府投资(包括县预算内投资、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县发展规划,属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县主管部门取消审批。属于县、乡镇政府性投资的由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投资者出资的,由其自主决策。
      (二)简化审批程序
     需县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县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县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具体由县计划、经贸部门依照自治区、桂林市的有关规定和按职责权限执行。
      (三)简化登记注册程序。
     凡属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投资者只需提交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和使用场地证明等三个必备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其余材料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天内补齐。
      二、税收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在我县新办的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县新办的属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在我县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 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5、对在我县重点镇新办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我县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在我县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上述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13、以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办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2%、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3%、501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5%,由财政贴息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营业税(不含建筑业)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办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营业税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5%、101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30%,由财政贴息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对新办的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企业,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或协助办理免、抵、退税的手续。 

     (五)凡收购我县国有、集体、私营、股份企业,涉及产权转移时,在不改变产业性质的条件下,在办理房地产权交易时缴交的各种契税和营业税,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安排给纳税人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收费政策规定 

     (一)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自立名目实施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任何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摊派。 

     (二)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和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三)凡是县级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上缴市、区以上的外,对新办企业一律按50%的标准收取。 

     (四)注册收费标准。凡注册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0.4‰收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收费。凡注册非法人企业的一律按300元收取。 

     四、土地政策规定 

     (一)企业采矿、取土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应土地,采矿企业的采矿区外接道路还可采取企业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的方式共建共享,其用地视为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行土地置换,即用地单位原有土地适宜于被用地单位使用和管理,可以按对等方式协商置换土地使用。 

     (二)对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其压覆重要矿床手续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前完成,正式报批用地时不必再办理。 

     (三)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权属调查,而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量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
 
     (四)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新办企业需要集体土地的,由县政府征用报批后按成本价出让;需要单位和个人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采取先租后买或缓交的形式,待交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五、组建企业集团政策规定 

     (一)符合我县产业调整并报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组建成立的规模集团公司视作新成立的企业,享受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规费、用地等)。
 
     (二)规模企业集团组建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产权过户等,有关部门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收费。企业用土地、房产和设备等进行抵押贷款时,审查评估收费从优收取。
 
     (三)奖励政策。以各成员企业上年度实交税总额加上当年财政增长比例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连续三年由财政给予企业部分贴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增值税方面,超基数50万元以内、100万元以内、150万元以内、150万元以上分别按超出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实得的15%、18%、20%、25%由财政奖励安排给集团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
 
      2、营业税(不含建筑业)方面,超出基数10万元至20万元、21万元至100万元,101万元以上分别按超出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实得的20%、25%、30%由财政奖励安排给集团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鼓励企业集团兼并困难国有企业。若新兼并组建的企业集团实行统一核算的,被兼并方原累计亏损额,可依照税法规定由新组建集团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五)困难国有企业被兼后,其区域内土地和其他国有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水电设施)注入集团公司,允许集团公司以其置换债务,或用转让收入安置下岗职工。
 
     六、政策兑现办法 

     (一)由企业根据本文件规定提出申请,交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审核出具证明,由财政局复核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 

     (二)兑现时间原则上当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筹集资金在第二年度兑现完毕。
 
     七、优化工业发展软环境规定 

     (一)对县内企业(包括新办企业),无重大违规行为的,未经县委、政府或县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对企业停工、停产、查封财产等妨碍生产和建设;不准企业实施处罚和摊派。
 
     (二)对干扰破坏企业经营生产秩序和危害经营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执行部门要从重从快查处,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优化投资环境。
      1、继续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影响企业发展的乱收费案件要严肃查处。
 
     八、本规定在总体上由县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县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由县工业发展办、计划、财政、国税、地税、经贸、工商、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具体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九、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它项目按自治区、桂林市下发的西部开发政策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Posted @2007-9-26 10:53:32  阅读(504)  评论(0)  
最新更新
  • 桂林国家高新区苏桥园投资建设开发优惠政策
  • 永福县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加大扶持新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永政发[2002]36号
  • 关于加大招商招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永发[2004]8号
  • 关于优化工业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永发[2001]36号
  • 关于在桂林苏桥新区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及服务承诺

  • 最新评论
    昵称验证码
    <内容请勿超出2000个字,快捷键:Ctrl+Enter>
    日期控件
    文章搜索
    聚合索引
    版权所有:永福县招商局(广西桂林永福县凤城路73号)
    联系电话:0773-8512101  传真:0773-8556885   邮件:glyfzsj@163.com
    地址:广西桂林市永福县招商局 邮编:541800
    技术支持:广州捷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