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26 10:53:32
永福县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加大扶持新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永政发[2002]36号中共永福县委员会 永福县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2]36号
一、简化审批、登记注册程序
(一)取消审批事项。
对不需要县政府投资(包括县预算内投资、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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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招商招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永发[2004]8号 中共永福县委员会 永福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县城招商招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
永发[2004]8号
为积极鼓励县内外人员进我县县城经商、购建房、落户,迅速扩大县城人口总量,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经县四家班子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
点击查看全部内容 2007-9-26 10:49:12
关于优化工业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永发[2001]36号 中共永福县委员会 永福县人民政府
永发[2001]36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县工业发展步伐,特对优化我县工业发展环境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
成立永福.........
点击查看全部内容 2007-9-26 10:45:55
关于在桂林苏桥新区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及服务承诺 为加快桂林苏桥新区开发建设速度,鼓励国内外企业进入新区投资新办企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范围
鼓励国内外企业到桂林苏桥新区投资新办汽车配件、化工、机械、建材、医药、日用工业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企业。
(二)地方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除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我县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1、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区内企业、单位、个人到我县独资、联营新建工业企业,第四至第五年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5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自治区外的企业、单位、个人到苏桥新区独立或与区内企业联营新建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实行增值税纳税增量奖励政策: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50-100万元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20%、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的25%、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35%、100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4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建筑营业税优惠政策:五年内,年缴纳营业税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20%、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25%、101万元以上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30%,由县财政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办法
1、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全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上缴桂林市、自治区、中央的部份且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收取。
2、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以上的,其建设期间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属县一级收取的行政规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优惠80%收取。
3、市政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4、凡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享受小水电补助电价,即按目录电价每度降低0.03元供给,支持企业。
(四)地价
每亩6.5万元左右(包干革命地价),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的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年返还地价每亩2000元,5年内返还总额为每亩壹万元。若上缴税额达不到500万元以上不予返还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