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排放许可证》的原则是排污单位未超出总量控制指标,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只能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消减排放量。《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必须重新申请换证。对超量排污的,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申报的具体程序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环保局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环保局根据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发放《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
三、排放污染物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前十五天内申办变更手续,紧急重大变更的,须在三天内申办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停止经营的,一周内申办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四、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