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是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及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 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osted @2007-9-26 9:31:37 阅读(621)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