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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水利局办事指南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是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及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 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osted @2007-9-26 9:31:37  阅读(6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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