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各乡镇拟定上报建设项目计划;
(二)经县水利局审核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规划、勘测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查;
(三)项目批准后,县水利局负责监督项目业主按设计要求实施;
(四)对计划内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登记;
(五)对验收的水利工程后期运行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审办程序(一)由各乡镇拟定上报建设项目计划;
(二)经县水利局审核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规划、勘测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查;
(三)项目批准后,县水利局负责监督项目业主按设计要求实施;
(四)对计划内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登记;
(五)对验收的水利工程后期运行监督管理。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水利局办事指南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是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及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 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程序 发放《排放许可证》的原则是排污单位未超出总量控制指标,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只能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消减排放量。《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必须重新申请换证。对超量排污的,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申报的具体程序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环保局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环保局根据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发放《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
三、排放污染物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前十五天内申办变更手续,紧急重大变更的,须在三天内申办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停止经营的,一周内申办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四、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验收程序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需申办环保审批及治污设施和管理措施的验收,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主管单位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即向县环保局提供项目建设投资的规模、生产产品、工艺流程及企业落址的区域位置,以便初步审定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流程是否适时合宜与厂址是否符合环保规划布局。
二、经初步审定并且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投资后,即向县环保局提交《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核意见表》,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预审核意见。环保局根据预审核意见签署意见予投资者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三、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分类目录,实行分级审批:即属于区、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则上报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于县环保局审批的则由具体经办人办理。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属于前二种情况的必须先请有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的评审后,方能进行审批。
五、经办人应当对项目建设地点的水文、地质、空气、植被及周围的人口居住状况进行初步勘察,必要时应进行全面的环境监测,以便控制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六、项目进行环评后,即可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
七、建设单位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环境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而提出的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环保审批部门或主管单位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内容落实治理措施与管理措施进行跟踪监督。
九、在经确定落实了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验收申请。
十、环保局根据申请则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监测。若各项指标达标,则通过验收;若未达标,则限期整改,再通过验收。若未落实治理措施,而又造成重大污染的,则上报县政府研究关闭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企业即可投入生产。
排污费征收程序对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对污染物的治理,确保环境安全,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每年12月15日前,排污者向环保局环境监理大队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报的数据以上年污染物排放数据为基础,年底申报的监测数据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二、审核。每年1月15日前,环保局对排污者申报的污染物种类及数量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回《排污申报登记表》;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按月或季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核定,核定后1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如排污者对此有异议,则在收到通知的7日内向环保局申请复核,环保局则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环境监理大队根据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予排污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在接到通知单7日内须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7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的1至3倍罚款,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整顿。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排污者若对《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环保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
排污者对环保部门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不服的,可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污者对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既不向上级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起180日内,由县环保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福县建设局报建办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办证流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局) → 企业项目立项(县发改局) → 企业合同、章程批复(县招商局) → 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市商务局) → 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市工商局)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办理国税、地税登记证(县国税、地税局) → 办理外汇登记证(市外汇管理局) → 外贸经营登记备案(市商务局) → 银行开户(相应的商业银行) → 办理进出口登记(海关) → 办理出口退税证(县国税局)
内资企业办证流程内资企业办证流程
(在县级有关部门办理)
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工商局)
↓
开立临时账户、进行验资
↓
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
↓
办理国税登记证(国税局)
↓
办理地税登记证(地税局)
申办、验收零售药店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式三份,A4规格并按顺序排列)
一、申办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拟开办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和仓库所在地址、面积以及药学技术人员,其它从业人员等情况;
2、拟开办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在其他单位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拟开办零售药店营业用房仓库所在地址示意图和与附近零售药店的距离;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的门店应附加盖连锁企业印章,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二、验收
1、申请验收报告,说明企业按照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进行筹建,自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从业人员花名册、相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证件;
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及目录、药品储存设施、设备、计量仪器和用剂工具目录;
5、营业用房,仓库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审批表。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零售连锁门店)设立的审批程序